委託人前月份資券相抵交割交易累計虧損,達其單日買賣額度或資券相抵
交易額度之二分之一時,證券商應暫停其從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委託人
同時具備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資格者,前月份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
損益應與當日沖銷交易損益合併計算,兩者合計之累計虧損達其單日買賣
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之二分之一時,應暫停其從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及當
日沖銷交易。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證券商應於委託人提供適當財力證明
後,重新評估其單日買賣額度、資券相抵交易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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