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條文關聯

下列事件為婚姻訴訟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確認釋字七四八號施行
    法第二條關係無效、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撤銷婚姻事件;撤銷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事件。
三、離婚事件;終止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事件。
〔立法理由〕
參照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等規定,
修正第一款至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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