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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四條
戶地測量採數值法測繪者,其界址點間坐標計算邊長與實測邊長之差不得 超過下列限制: 一、市地:2公分+0.3公分√S(S係邊長,以公尺為單位) 二、農地:4公分+1公分√S 三、山地:8公分+2公分√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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