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戶地測量採數值法測繪者,其界址點間坐標計算邊長與實測邊長之差不得
超過下列限制:
一、市地:2公分+0.3公分√S(S係邊長,以公尺為單位)
二、農地:4公分+1公分√S
三、山地:8公分+2公分√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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