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各機關適用公文之類別及用法如左:
一、令發布行政規章,發表人事任免、調遷、獎懲、考績時使用。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三、函各機關處理公務及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使用。
四、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對象宣布週知時使用。
五、其他公文:
(一)書函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陳述及徵詢意見、協調或通報時
使用。以代替過去之便函、備忘及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
之簽呈。
(二)簡便行文表答復簡單案倩,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
、查詢等事項行文時使用(附式十二)。
(三)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
(四)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事項之請求、洽商、查告、通知、聯繫、協
調等,可以電話簡單正確說明,毋須書面行文時使用。
(五)其他可用表格處理之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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