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地籍調查,係就土地坐落、界址、原有面積、使用狀況、所有權人之姓名
、住所及有無土地他項權利設定、建築改良物登記等,查註於地籍調查表
內。
前項所有權人之土地界址,應於地籍調查表內繪製圖說,作為戶地界址測
量之依據。
〔立法理由〕
一、針對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地籍調查,主要係為實地調查土地界址、使用
    狀況等情形,並記載調查時之土地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資料,惟
    關於他項權利人與使用人之姓名及住所不影響調查成果,無詳查之必
    要。又現行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除查註界址標示外,另登載其登記
    面積、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土地所有權人、他項權利及其上建築
    改良物等登記資訊,且他項權利及建築改良物部分僅記載有無設定及
    登記等資料,爰修正第一項部分文字,以符實際。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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