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條文關聯

下列事件為繼承訴訟事件: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所定繼承回復事件。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所定遺產分割事件。
三、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所定特留分事件。
四、遺贈事件。
五、確認遺囑真偽事件。
六、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所定遺產酌給請求權事件。
七、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八、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三條準用民法繼承編所生之前七款繼承
    訴訟事件。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訴,不包含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所定之共有物分割
訴訟。
〔立法理由〕
一、參照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增訂第一項第八款。
二、本次修正新增之第一項第八款準用民法繼承編所生之第一款、第二款
    之訴,亦不包括含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所定之共有物分割訴訟,附此
    敘明。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