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由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代表出任者,其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
表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止。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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