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適用本辦法之獎勵:
  一、經營公共建設之所得已依其他法令規定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
      惠。
  二、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三、當年度內受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分。但當年度漏稅額不超過
      新臺幣十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