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適用本辦法之獎勵: 一、經營公共建設之所得已依其他法令規定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 惠。 二、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三、當年度內受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分。但當年度漏稅額不超過 新臺幣十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