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輔會接獲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院、對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
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機關(構)轉介少年案件,或少年本人主動
通知或請求後,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判斷有無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情形,並決定是否開案輔導;決定結果應通知原通知或請求之機關(構
)、學校或個人。
前項通知或請求有二以上少輔會接獲者,由少年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少輔
會決定是否開案輔導並通知原通知或請求者;少年有跨轄區移動或行蹤不
明情形者,由接獲通知或請求在先之少輔會為之。
第一項之通知或請求,得以書面、言詞、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
當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開案審核程序。
二、第一項參照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少輔會應對少年有曝
險行為者施以輔導,因此時屬「開案審核」階段,目的僅係於受理後
辨識能否開案輔導,較詳細之評估則留待開案後調查、擬訂輔導計畫
,爰定明十四日內應作成開案與否之決定。又所稱少年保護輔導相關
機關,指以對個案之教育輔導、保護扶助、服務轉介及督導等為業務
,而服務對象涵蓋少年住居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
關;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機構,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設立,
而服務對象涵蓋少年住居所所在地之社會福利機構。至開案審核要件
仍保留判斷少年有無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曝險行為,適用專為
曝險行為設計,較為縝密嚴謹之程序;曝險行為以外之行為是否受理
,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學生輔導法等法律及少年偏差
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參照第二條第五款),併此敘
明。
三、第二項參照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十六條
,考量少年常有跨轄區移動之情形,為集中事權,爰予明確少輔會之
處理原則。至應由何少輔會處理,基於最適原則,應依個案關聯性,
個案判斷最適合管轄之少輔會。
四、第三項係參照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聯繫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採取
多元之通知或請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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