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會懲戒決定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不動產估價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字號、住所或居所。
  二、被付懲戒不動產估價師之事務所名稱、地址。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
  四、主任委員簽名、蓋章。
  五、決定懲戒之年、月、日。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被付懲戒不動產估價師為外國
  人者,指護照號碼。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