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戶政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戶籍政策、制度、法規與計畫之規劃、擬(訂)定、解釋及執行。
二、國籍政策、制度、法規與計畫之規劃、擬(訂)定、解釋及執行、國
    籍取得及變更案件之審議。
三、戶口調查統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執行、戶籍人口統計之整理、製表
    、編撰及供應。
四、地方政府執行戶政業務之督導與績效考核、戶政人員培育訓練之規劃
    及執行。
五、戶政作業需求規劃、戶籍資料與親等關聯資料之管理、維護及提供。
六、交友服務消費者保護之規範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戶政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序文酌修文字,並將現行所列掌理事項整理分列為第一款至第五款,
    其中第五款除整併現行各目有關戶政作業需求規劃及戶籍資料管理等
    事項,並增列親等關聯資料管理事項,爰予酌修。
三、有關本部人口政策業務之綜合推動,經檢討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院臺法字第一0二0一三八
          二四五 A號函示略以:「……人口政策之策劃擬訂,包括人口
          政策綱領、人口政策白皮書之修訂、『行政院人口政策會報』
          之幕僚作業,屆時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政。至白皮書所
          訂各機關之績效指標,請內政部按年彙整陳報各機機關辦理情
          形。」惟因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
          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二條第二款業明定戶政司掌理事項
          之一為「戶籍行政、國籍行政與人口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法規
          之研擬、解釋」,如欲刪除該款中「人口政策之規劃、推動」
          等文字,須撤回前揭修正草案,不利該修正草案之審議,爰本
          部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函請行政院核示。
    (二)嗣經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院臺法字第一0二00
          五三九二0號函復,請照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現改制
          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意見辦理。依該會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
          日之致行政院秘書長書函略以:「行政院核復未來國發會主政
          之人口政策之策劃擬訂業務,屬上位政策指導性質,且需跨部
          會政策整合、協調,以及透過相關部會規劃、推動完成。『內
          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二條第二款所列人口政策掌理事項,
          於未來人口政策規劃業務移出後,則屬該項業務之執行政策工
          具之研擬,無須修正。惟為使分工更為明確,未來可於二部會
          處務規程審酌訂定。」
    (三)又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四年年一月八日院臺法字第一0三00
          七六五三五號函示:「人口政策業務之綜合推動與管考部分尚
          留在內政部,爰『內政部處務規程』修正草案所提人口政策之
          範圍應包含行政院人口政策業務之綜合推動與管考等事項,並
          宜洽國發會(社會發展處)」辦理。
    (四)為釐清本部與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政策業務之權責,本部前於
          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與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力發展處),就
          人口政策業務分工進行協商獲致共識略以:「內政部負責『人
          口政策白皮書』年度檢討報告彙陳報院,並將執行成效與檢討
          建議於每年首次『行政院人口政策會報』中報告,以及內政部
          所屬單位人口政策之執行及政策工具之研擬。」
    (五)嗣參照國家發展委員會處務規程擬具「內政部處務規程」第八
          條修正草案,修正為「行政院人口政策白皮書業務之管考」及
          「內政部人口政策業務之推動」以電子郵件於一百零四年一月
          二十八日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及人力規劃處)表示
          意見,該會社會發展處於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回復略以:「得
          俟內政部組織法通過後再議,並以人力規劃處意見為準。」同
          日,該會人力規劃處復以:「人口政策白皮書未來也可能易名
          ,建議修正文字以長遠、通案方式考量為宜」。
    (六)有關人口政策白皮書後續規劃,經國家發展委員會考量人口政
          策白皮書未若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涵蓋面廣泛,且二者有許
          多內容重疊及重複管考現象,爰以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發
          力字第一0五一一00一五號函報行政院,建議人口政策白皮
          書於一百零五年屆期後不再修訂,自一百零六年起回歸中華民
          國人口政策綱領作為各部會落實政策之指導原則,由各部會在
          現有政策基礎上,本於權責持續推動執行。案經行政院以一百
          零六年一月十八日院臺法字第一0六00000三六號函復:
          「同意照辦。」各部會均應本於權責,依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
          領落實動執行。按人口政策白皮書執行期程業於一百零五年屆
          期,爰本部以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內戶字第一0六0四
          二三三二八號函相關機關:「自一百零六年起,各相關部會免
          再提報年度執行檢討報告」。
    (七)綜上,本部現已無辦理行政院重大人口政策專案之管考業務,
          僅負責本部所屬機關(單位)人口政策之執行與政策工具之綜
          合推動及管考,併予說明。
四、增訂第六款交友服務消費者保護之規範及督導掌理事項。依行政院消
    費者保護會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七十一次會議決議,本部擔任交
    友服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交友服務規範及契約應記載、不
    得記載事項,並督促地方政府落實交友服務業之管理事項。
五、增訂第七款概括戶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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