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四條或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請求退還
已繳土地複丈費或建物測量費時,其已支出費用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複丈或測量日期前撤回,且登記機關已赴現場辦理整備作業者,支出
    費用新臺幣八百元;未赴現場者,支出費用新臺幣三百元。
二、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已辦竣複丈
    或測量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全額;未辦竣複丈或測量者,支出
    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半數。
三、登記機關核對建物測量成果圖發現有誤,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
    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半數。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四條或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於人民
    申請案件時,申請人因撤回、駁回等情形,得依法申請退還已繳之複
    丈或測量規費,惟登記機關應扣除已支出之人力及物料成本後,將餘
    額退還之,因現行法令未明定支出費用計算方式,爰予增訂,以利登
    記機關實務執行,並避免民眾申辦退費作業時爭議。
三、查申請人於複丈或測量日期前撤回申請者,除登記機關內部行政作業
    外,尚需考量是否赴現場辦理測量準備作業;又辦理土地複丈或建物
    測量後,如發現現場有障礙物需排除或已繳規費不足等而通知補正者
    ,因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致駁回;另登記機關依地籍
    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辦理核對建物平面圖發
    現圖資有誤應修正,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致駁回等情,其已支出費用依上述案件態樣通案檢討支出成本,以資
    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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