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依法應補償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之地價補償費,由耕地承租人領取;承
租人有二人以上時,由承租人會同領取。
原承租人死亡者,由繼承人共同領取。但現耕繼承人如能證明耕地承租權
分歸其繼承時,則由現耕繼承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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