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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應具備申請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租賃契約,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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