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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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制定依據

1. 都市計畫法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9日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前項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
  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