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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小組委員或工作人員對於鑑定案件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迴避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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