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之書件及電子檔後,徵詢
有關機關意見,並提請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於審議通過後,就國
土功能分區圖予以核定。
前項審議之進度、結果、人民或團體陳述意見及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平臺公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收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陳報書件
後,為檢視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情形,應徵詢有關機關意見,並應提內
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
二、第一項審議相關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平臺,爰於第二項
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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