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部應於每年三月及九月各辦理教官資格審查作業一次,並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事宜。但案
情複雜、涉嫌抄襲或遇有窒礙難行之情事者,其審查期間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
教官資格審查案件有疑義或應備文件不全者,本部應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說明或補正;屆期
未說明或補正、補正不完全或說明、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應予駁回並將原件退還申請人。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審查期程、補正或說明之案件辦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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