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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新生註冊入學時,除應填具志願書(如附件一)述明志願從事警察工作 及絕對遵守本辦法之規定外,並應覓妥保證人、填具保證書(如附件二 ),保證於服務年限內因個人意願離職者,應賠償其在學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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