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山地義勇警察組訓服勤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山地義勇警察人員全年以服勤十日為原則。但有特殊情況者,不在此限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