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員)之懲處,分為下列六種:
一、申誡。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學或退訓。
六、開除學籍。
前項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學員不適用之。
同一學期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計算;累計記過三次,以記大過一次計算
。
第一項留校察看期間為受懲處當學期及次學期。
〔立法理由〕 一、現行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考量現行第一項序文係指學生(員)之懲處種類,若於第一項第四款
後段增訂留校察看期間,恐有懲處定義及法律效果不清之疑義,又為
求各條款體例之一致性,另參酌國立嘉義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第九條及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等「定期察看
」之規定,於第四項增訂留校察看期間為受懲處當學期及次學期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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