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請頒警察獎章者,應具體列舉功績或
特殊優良事蹟。
依本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請頒警察獎章者,由內政部警政署定期辦理
。
〔立法理由〕
一、依功績請頒警察獎章者之獎勵層次,於警察機關僅次於特殊功績陞職
    、高於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爰於第一項定明請頒者提出申請時,
    應具體列舉功績或特殊優良事蹟供審核,以期獎當其功。
二、考量行政效益且為配合全國警察機關之授獎典禮等,如警察節慶祝活
    動,內政部警政署定期於每年一月上旬,函請警察機關調查合於本條
    例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且具申請意願者,經各該警察機關轉報該署彙
    辦,並於每年警察節(六月十五日)前核定頒給,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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