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僑居身分加簽之認定,依僑務委員會主管之華僑身分證明條例、華僑 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及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 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鑒於僑務委員會已於本辦法訂定後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另定「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 」規範,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有關僑居身分加簽限制之規定,並將第 一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