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35
人,瀏覽人次:
90643431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停役人員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應予回役或免予回役後,列冊陳報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定。
〔立法理由〕
為求用語一致性,將「戶籍地後備指揮部」修正為「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 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