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定照護金基數內涵之計算,以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比照軍人階級之
本俸為基準。
年照護金應隨同在職同階級軍人本俸調整支給之。
第一項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比照軍人階級區分表如附件。
〔立法理由〕
一、為符法制體例,第一項所定「標準」,修正為「基準」。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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