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聘雇人員傷亡合於其他法令或勞動契約規定發給撫卹金或補償金者,與本
照護金僅得擇一支領。
〔立法理由〕
序言所定「聘僱人員」修正為「聘雇人員」,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之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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