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適用本辦法之獎 勵: 一、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二、當年度內受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分。但當年度漏稅額不超過 新臺幣十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百分 之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