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所送文件資料不完備,經通知補正者,應於文到之次日起十日內補
正(以郵戳為憑);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或有抄襲、剽竊等情事者,經認定
小組審查確定,除不受理其申請外,如有違法情事者,應依各該相關法規
辦理之。
〔立法理由〕
一、明定申請人所送文件資料不完備、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或有抄襲、
    剽竊等情事之處理。
二、第一項明定申請人補正文件資料之期限及屆期未補正之處理。
三、第二項明定經認定小組確定申請人提出之文件資料,確有不實、剽竊
    或違法情事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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