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支持中心得與下列機關(單位)、學校、機構合作運用相關設施、設
備或場地: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三、本部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四、具諮商輔導相關單位或系、所之大專校院。
五、公、私立醫療機構、心理諮商所或心理治療所。
〔立法理由〕 為能就近服務各地教師並建立健全支持體系,且地方政府依教師法規定亦
應建立支持體系,爰明定為取得提供支持服務所需設施、設備或場地得與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教師支持中心及其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本部所
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合作,或利用具諮商輔導相關單位或系所之各大專校
院,或與公、私立醫療機構、心理諮商所、心理治療所採合作方式,運用
相關設施、設備或場地,以期望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皆能有合作之
機關(單位)、學校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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