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四週內,舉辦家長日,介紹任課教師
及學校相關行政人員,並說明有關班級經營計畫、教學計畫、學生學習計
畫、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或其他相關事項;家長有疑義時,學校應說明及溝
通。
學校應定期邀請家長參與教師公開授課、學習成果檢討會、發表會或其他
相關活動,促進家長參與教育事務。
〔立法理由〕 一、為提供學校開學期間行政作業整備時程,延後家長日辦理期限,提高
學校處理事務之彈性,並有助於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品質。另本辦法
規定以維護促進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為目的,可藉家長日說明此
規範意旨,裨益家長有效參與。又考量家長日除相關計畫之說明外,
針對家長有歧見或其他教育需求時,學校應說明及溝通,爰修正第一
項。
二、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配合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實施
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第十點明定「學校應定期邀請家長參與
教師公開授課或其他課程及教學相關活動,增進家長關心教師教學、
學校課程及教學實踐,建立親師生共學之學校文化。」爰修正第二項
增列前揭參考原則所定之公開授課活動,並維持現行條文有關學習成
果檢討會、發表會等文字作為與學生教育相關活動之例示,以敘明活
動之目的在促進家長對於教育事務之參與。
三、實驗學校、機構或團體如未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則不
受本項之限制,另依各該實驗教育計畫辦理,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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