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8030A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 11條,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施行(原名稱:國民教育階段家 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國民教育

立法總說明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五
年七月六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
八日修正發布。鑒於本辦法實質內容自九十五年訂定發布迄今未修正,然
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意願與程度,已較過往更積極且深入,為使家長於參
與教育事務之際,得有更加明確之規範可資依循,以促進教育場域中各利
害關係人、機關(構)間之對話,保障學生學習權與家長之教育選擇權,
具體實踐教育民主化理念,且為解決家長參與的實務問題,包括:家長定
義不符現實需求、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型態規範不明、未周延規定實驗教
育領域之家長參與活動、主管機關對家長參與相關活動之補助、家長及家
長會對學校的資訊請求權,以及保障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時之個人資料自主
權等,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名稱,刪除「學校」二字,明示家長現行參與教育事務
    之範圍已擴大,不以學校為限,以俾周延,並符應國民教育法第四十
    八條第一項規定。(修正名稱)
二、現行條文所定義之家長概念,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均可以法定代理
    人稱之,亦可涵蓋多元家庭之需求;如法定代理人無法參與時,可由
    實際照顧者擔任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俾建立家庭與學校的聯繫管道,
    維護學生之權益。(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增訂實驗教育學生之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方式,及家長參與教育事務
    時應尊重子女與學生表達之意見。(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增訂家長參與各項有助建立友善校園之組織或程序;家長得參與相關
    專業成長活動,各該主管機關得提供補助。(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明定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組成,並明定家長得依人民團體法
    組成家長團體。另將主管機關以至學校、教師之協助義務併同定明。
    (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增訂如不屬學校應主動公開之資訊,家長會亦得就與學生教育有關事
    項提出請求,惟家長會應經會議決議提出書面申請,以俾慎重。學校
    處理此等資訊請求,非依法令不得拒絕。(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增訂家長、家長會就學校教育事項提出建議,及學校處理建議之方式
    ,及家長、家長會或家長團體,得就教育事務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建
    議。(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修正舉辦家長日之時程;家長如就教學、學習相關事項提出疑義,學
    校應主動說明及溝通,並應舉辦公開授課或相關課程、教學活動,有
    效協助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以符合國民教育法授權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相
    關事項由本辦法明定之意旨。
十、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活動,如涉及家長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修正條文第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