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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電子遊藝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學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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