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電子遊藝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學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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