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學科及術科測驗成績檢定合格者,由特定體育團體發給裁判證。
裁判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核准字號。
二、姓名、出生日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照片。
四、運動類別名稱及授予等級。
五、發證之特定體育團體名稱。
六、發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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