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部得邀集體育運動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運動產業界人士及機關代表,
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第六條第一項計畫。
前項審查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配合第六條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本部其他法規有關任務編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比率之體
    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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