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得邀集體育運動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運動產業界人士及機關代表, 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第六條第一項計畫。 前項審查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一、第一項,配合第六條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本部其他法規有關任務編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比率之體 例,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