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被告當日未能覓得具保人或受責付人者,應由承辦書記官當場制作「具
  保責付處理紀錄單」(格式如附件四),將檢察官所命具保責付情形記
  明,交付被告或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收執,俾其得持單至法警室續辦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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