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押票有記載禁止被告接見、通信或授受物件者,看守所應予注意並依其記
載事項辦理;記載有不明確者,看守所應洽詢確認。
被告入所時,押票以外之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者,得通知補正。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羈押係為拘束人身自由行為之強制處分,如有禁止被告接見、通
    信或授受物件者,押票應有明確記載,以利看守所執行,爰於第一項
    明定,押票記載有不明確者,看守所應洽詢確認之。另,第二項規範
    被告入所時,如有欠缺押票以外其他應備文件者,看守所得通知補正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