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監獄應指定受刑人之作業場所,並明確劃定其活動範圍,於作業前告知受
刑人不可逾越。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實務上,作業地點因作業項目屬性而異,爰明定監獄應妥為劃定活動
    範圍,就受刑人作業場所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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