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關應成立篩選評估小組、治療評估小組及輔導評估小組。
篩選評估小組由執行機關副首長或秘書、教化、醫事或社工人員計三人,
及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法律或
犯罪防治專家學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人員計四人組成之,其中任一性
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由副首長或秘書擔任主席,定期或遇案召開
會議,以篩選受刑人須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處遇。
治療評估小組由執行機關遴聘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
護人、少年保護官、特殊教育、犯罪防治、專業醫事人員及監獄管教人員
至少七人以上組成,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由該小組委
員推選主席,定期或遇案召開會議,以評估實施身心治療之成效。
輔導評估小組由執行機關副首長或秘書、管教人員計三人,精神科專科醫
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特殊教育、犯罪防治、
專業醫事人員計四人組成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由
副首長或秘書擔任主席,定期或遇案召開會議,以評估實施輔導教育之成
效。
前三項之小組委員,由執行機關遴聘,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並報請
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四條規定,爰將現
行條文第一項酌作修正,規定執行機關應成立篩選評估、治療評估及
輔導評估小組。
三、增訂第二項篩選評估小組委員資格及人數規範。
四、現行第二項規定酌作修正後,移列為第三項。
五、現行第三項規定酌作修正後,移列為第四項。
六、增訂第五項規定前三項小組委員由執行機關遴聘,任期為一年,並於
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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