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受刑人每日外出時間,自當日上午六時至下午九時之間為原則,由監獄依
受刑人申請外出條件,斟酌實際需要決定之。
外出受刑人有於監外留宿必要者,監獄得指定其留宿處所,並報監督機關
核准。
前項留宿處所以監獄為限。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社會發展,爰將受刑人外出時間修正至下午九時。
三、現行第二項外出留宿規定文字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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