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每日外出時間,自當日上午六時至下午九時之間為原則,由監獄依 受刑人申請外出條件,斟酌實際需要決定之。 外出受刑人有於監外留宿必要者,監獄得指定其留宿處所,並報監督機關 核准。 前項留宿處所以監獄為限。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社會發展,爰將受刑人外出時間修正至下午九時。 三、現行第二項外出留宿規定文字酌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