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目睹本法所定犯罪行為在場之人,以當場見聞犯罪者為
限。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四條之增訂,並為符合實務需要及可行性,爰增訂本
    條,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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