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款所稱建築管理人員,指辦理建照管理、施工管理、營建管理、使用
  管理、違建查報及處理等業務人員。
〔立法理由〕
  一、明定建築管理人員範圍。
  二、本條所稱建築管理業務,指辦理建照執照、使用執照核發,其路地
      核發證明,土地改良、非都市土地現有巷道認定及建築線認定,法
      定空地分割,營造業管理、建照執照圖說補發、違建查報及處理等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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