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款所稱建築管理人員,指辦理建照管理、施工管理、營建管理、使用 管理、違建查報及處理等業務人員。
一、明定建築管理人員範圍。 二、本條所稱建築管理業務,指辦理建照執照、使用執照核發,其路地 核發證明,土地改良、非都市土地現有巷道認定及建築線認定,法 定空地分割,營造業管理、建照執照圖說補發、違建查報及處理等 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