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條文關聯

投資人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原料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
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二、海關進口報單。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各款刪除應備文件之份數,以響應節能減碳並避免僵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