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內事業研發之產品、技術供其總機構、分支機構或他人製造、使用,或 與其總機構、分支機構進行貨品及勞務之移轉,如未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中記載金額者,應另檢附報單明細表、契約或其他相關文件。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營業額及管理費之申報,得以電子文件辦理。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