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區內事業研發之產品、技術供其總機構、分支機構或他人製造、使用,或
與其總機構、分支機構進行貨品及勞務之移轉,如未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中記載金額者,應另檢附報單明細表、契約或其他相關文件。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營業額及管理費之申報,得以電子文件辦理。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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