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之租賃期間,為一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反租賃契約情事,得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
提出續租之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