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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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制定依據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現行法規)
園區內建築物(以下簡稱區內建築物)之興建及租售,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行興建。
二、由園管局自行興建租售。
三、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租售。
前項第二款由園管局興建租售者,其租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國
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
六條及第八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第三款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文字修正機關簡稱為園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