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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與技術人員及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為推動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園管局得協助企業提供或捐贈儀器設備予學 術研究機構,並約定使用規範、財產歸屬及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理由同第三條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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