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評鑑符合驗證基準之廠商,標準局按其申請驗證類別、產品類別及基本
資料所載,核准認可登錄,並核予工廠代號及發給認可登錄證書;認可登
錄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經評鑑不符合驗證基準之廠商,除無法改正者外,評鑑單位應通知廠商限
期改正;必要時,得於改正期限後赴現場確認。無法改正或未依規定完成
改正者,經評鑑單位通知標準局,由標準局發給不予認可登錄通知,廠商
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後,始得重新申請驗證。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第八條移列至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提升初次驗證作業效率,將現行條文第十條移列至第二項並酌作文
字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