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集管團體之稽核人員於稽核時,如發現缺失、異常事項及其他缺失事項,
應據實揭露作成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定期追蹤至改善
為止。
集管團體之稽核人員應將前項稽核報告送董事會,並提供各監察人查閱。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集管團體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監察人應於接獲
報告後十日內,函報著作權專責機關處置。
第一項之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參酌學校內控制度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明定稽核人員就所發現
    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應於稽核報告中據實揭露,並檢附
    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
二、第二項參酌學校內控制度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明定集管團體稽核人員
    向董事會負責,其作成之稽核報告應送董事會;另監察人依本條例第
    十八條規定,可監察集管團體之財務、帳冊、文件及其他章程規定事
    項,該等事項亦為內部稽核內容,宜讓各監察人瞭解稽核報告內容,
    故規範稽核報告陳送董事會時,並應提供各監察人查閱。又為使著作
    權專責機關及時瞭解或處理集管團體內部控制缺失情形,明定如發現
    重大違規情事,或集管團體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監察人應於接獲報
    告後,立即函報著作權專責機關。
三、為便於日後之追蹤與查考,爰於第三項明定稽核文件之保存期限至少
    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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