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受託查核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決算書表,除依第六條規定辦
理外,應另查核下列事項:
一、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時,有無先彌補虧損,提出法定盈餘公積。
二、公司有無按章程規定分配員工酬勞。
三、公司虧損是否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或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
所負債務情形。
四、有無依法令規定累積資本公積。
五、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是否依法使用。
六、資產重估價是否依法辦理,列帳是否合法。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將現行條文第十一條整合至本條一併規範,並修正序文及增訂第四款
至第六款,說明如下:
(一)配合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三項
規定,有限公司準用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
二款及第三項有關公積之相關規定。
(二)依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
重估價。
(三)是以,有關會計師受託查核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查核事
項,兩者並無差別,尚無重複規範之必要,爰於序文增列「股份
有限公司」,並將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三款至第五款內容增訂為
第四款至第六款。
(四)另配合援引條次之變更而修正序文,並配合法制用語,將序文「
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茲因公司法於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修正第
二百三十五條時,已刪除員工分配紅利之規定,並明定公司應於章程
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爰配合修正第
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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